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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2-21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发[2005]19号 【执行日期】:2005-2-2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培发[2005]19号
【字体:  
关于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和《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07号)精神,做好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评估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做好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掌握和了解民办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办学的民办培训学校。经过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修定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规划,使我市民办培训学校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换发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组成由职业技能培训处、培训指导中心及专家参加的评估换发小组,统一掌握全市评估和换发(核发)工作的进度、质量及需要重点解决各区(县)提出的难点、热点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评估和换发(核发)工作的实施计划,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管理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参加的评估换发工作小组,全面检查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评估过程中要防止走过场、留死角,对重点问题要逐条逐项审核检查,同时注意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检查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到市劳动保障局。
      三、评估和换发(核发)对象
  凡经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接受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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