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流动从业的劳动者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和吸收流动从业的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四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竞赛、技术协作及合理化建议活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和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改革改制、劳动就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或者成立涉及上述事项的社会监管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 市总工会指导和督促全市工会组织实施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