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其他聘用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受聘人被聘用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为其他职工,由其本人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事业单位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或者按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固定。 聘用合同的履行期,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确定。受聘人在同一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续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按其提出的要求,不固定聘用合同履行期。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原有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以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缓签聘用合同: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 (二)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工作岗位的。 第十五条 不在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不愿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设法流动,在此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期满未能流动的,停止享受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本人或者事业单位办理辞职或者辞退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全面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聘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在履行期满或者其中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但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管理制度的; (三)按人事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应当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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