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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7-7-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7-7-29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员合同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职工(包括原有职工和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经过鉴证后成立。
  第七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九条 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送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条 下列条款为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内容;
  (四)为受聘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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