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2-14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执行日期】:2004-12-14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
【字体:  
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认定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好掌握,且一些职工因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不再按本通知办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下放劳动合同鉴证管理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宣传学习贯彻实施《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
·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妇女联合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