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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7-11-10
【法律文号】:沪再就办(1997)第20号 【执行日期】:1997-11-10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沪再就办(1997)第20号
【字体:  
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试行办法

  各区、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为了深入开展再就业工程,推动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改善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决定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试行综合保险。
  一、投保对象
  经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
  二、保险责任期限及支付保险金的办法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限以年度计算。第一年保险金由市再就业基金和社会各界的赞助金支付;第二年保险金由前述资金与被保人各支付一半:第三年起均由被保人自理。
  三、投保金额及保险额度
  保险金额按劳动组织中的每一从业人员为投保计算单位,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百元。保险额度为每人每年度人民币五万元,其中财物损失理赔和人身伤害理赔均各以二万伍千元为限。
  四、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被保险人需在劳动组织调配、安排下从事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第三者财物损失以及造成被保险人伤害致残的,方可接受理赔。
  五、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向所在劳动组织及劳动组织所属的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报案,同时可直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内业务部提出理赔要求。
  在保险公司受理索赔期间,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及劳动组织应配合其进行事故查勘,并根据保险责任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六、有关要求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认定后,社区再就业服务载体须填写从业人员投保名单、并附投保人员身份证及从业人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载体管理机构提交投保名单后的十天之内,经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确认,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3.保险责任期限内,载体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再就业办公室上报劳动组织人员增减名单。
  4.被保险人的投保单由劳动组织所在载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5.从业人员在劳动组织之间流动的,投保单位载体管理机构负责转移,保险仍然有效。

  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细则

  一、投保对象必须是经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就业办公室)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即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属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填写投保名单交区、县载体管理机构并上报市再就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十天内给以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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