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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26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3]337号 【执行日期】:2003-8-26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3]337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如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赔偿金。
  (四)本文所称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包括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全日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校生。本文所称的用人单位按《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全省九个设区市所在地非全日制用工,从今年起原则上都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明年起全省各县区都将逐步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请各地抓紧做好本地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和上报工作,按规定由省政府公布。
  三、关于全日制劳动用工基本医疗保险
  非全日制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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