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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8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3]145号
【执行日期】:2003-10-8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3]14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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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
关于对政策性破产企业能否加发六个月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政策性破产企业能否加发六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列入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按照"不高于试点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闽人大常[1996]19号)
第十四条
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转发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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