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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9-29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3]369号 【执行日期】:2003-9-29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3]369号
【字体:  
转发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保障和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中要加强考评人员的资格管理,实施年度评估及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并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统一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者核准颁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以下简称新证卡)。对未取得新证卡的考评人员,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2004年3月1日前将分期分批组织评估换证。凡未取得人员资格的不得参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三、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用。考评员的聘用按省属鉴定机构送培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用,市属鉴定机构送培的,由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用。聘书和聘约的格式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对受聘考评员实施年度评估制度,建立考绩档案,并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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