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南平针织总厂随迁职工要求享受迁出地(上海)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请示》(南劳[2002]2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1966年《国务院批转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19号)予以废止。 二、根据目前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应参加属地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缴费情况享受属地的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此 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