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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9-10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3]361号 【执行日期】:2003-9-1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3]361号
【字体:  
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年金问题的批复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贵公司《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年金问题的请示》(福炼行劳[2003]7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提高企业年金标准的批复》(闽劳社文[2002]250号)精神,贵公司现行企业年金按本单位职工资总额的10%计提,其中的5%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应在税后列支成本。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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