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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3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3]6号 【执行日期】:2003-1-3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3]6号
【字体:  
关于企业内部退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问题的复函

  福建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公司内部退养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请示》(闽移司字[2002]120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00]文266号)第(一)条第4项"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福建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98]3号)文中也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因此,退养人员可按其退养期间的月生活费作为其退养期间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月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本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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