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1993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能否按闽政[1994]9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金问题的请示》(泉劳综[2002]110号)、《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泉劳综[2002]111号)及《关于泉州市第二饮服公司退休职工要求补缴社保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泉劳综[2002]22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4]9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金计发办法,是适用于1994年1月1日起退休的企业职工。省农资集团泉州分公司退休职工陈明通是属于1993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因此陈明通不属于省政府闽政[1994]9号文规定的对象,不能按省政府闽政[1994]9号文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永春县城关粮站原全民固定职工尤文存于1998年11月18日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于200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据此推算,尤文存的刑期应是从1998年3月起计算。因此,尤文存1998年8月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该职工正处于刑期内,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尤文存退休应从期刑满释放后予以办理。尤文存被判刑罚后,原单位没有予以开除公职,其被判刑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泉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参保职工苏其武,在1985年9月停薪留职、1998年8月30日予以除名。按省厅闽劳社[2001]101号文件规定,职工被除名,其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2]252号文规定: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泉州市第二饮服公司原人保公司移交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反映养老金待遇太低的问题,是全省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只能在全省养老金的水平的总体政策架构中,按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分配原则,统筹考虑,逐步解决。希望你们加强政策和省情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有关人员提高对我省现行养老金待遇情况和有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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