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159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实际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2004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确定为1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确定为10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确定为7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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