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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6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3]11号 【执行日期】:2003-1-16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3]11号
【字体:  
关于职工服刑缓刑期间医疗保险关系变更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你单位"关于职工服刑缓刑期间医保关系变更的函"收悉。
  经研究,我厅认为参保人员在服刑缓刑期间只要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则医疗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如能按规定缴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金同等待遇。停发工资期间其缴费标准仍按缴费工资计算。未能按规定缴费的,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其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计息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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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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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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