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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6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3]99号 【执行日期】:2003-7-6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3]99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2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3]服278号    2003年6月26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延长闽价[1997]费字252号的执行时间和重新核定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2002]函217号)悉。鉴于劳动伤残鉴定费已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研究,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全省劳动伤(病)残鉴定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例260元,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二、《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的的批复》(闽价[1997]费252号)执行时间延至2003年6月30日止。
  三、劳动伤(病)残鉴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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