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11-25 |
| 【法律文号】:闽劳社函[200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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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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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函[200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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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我厅陆续接到各地有关1994年底前工伤或职业病待遇争议如何处理的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1994年12月底前发生的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是属于我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全省普遍实施前的老工伤。 2、鉴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闽政[1994]40号)尚未将1994年12月底前的老工伤或被诊确诊为职业病的,其待遇不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特此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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