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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9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3]18号 【执行日期】:2003-1-29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3]18号
【字体: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第十八分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文)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题会议纪要》([2003]1号)的文件精神,尽快将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第十八分部职工纳入我省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文)精神,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队单位和职工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要积极主动与十八分部所属单位联系,做好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解释等工作;十八分部所属单位分布如下:闽南(厦门56人、漳州101人、泉州47人)、闽西(龙岩20人)、闽北(南平182人、永安3人、邵武49人、光泽6人)、福州地区608人(机关202人、分局141人、管线大队32人、福建物资站27人、第三设计室13人、四营35人、闽侯86人、莆田第95医院72人)。
  三、各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地税部门协调,按规定共同做好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第十八分部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手续,涉及具体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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