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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2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3]111号 【执行日期】:2003-4-2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3]111号
【字体:  
关于执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局:
  2001年,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276号),对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因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问题有不同看法,而不能很好地执行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规定,导致有些失业人员异地落户无法领到失业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为此重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地与本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后要求在其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障关系随之转迁,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各地必须从健全巩固失业保险制度的大局出发,确保异地转迁的失业人员能够按规定及时领到失业金。执行中对问题或对规定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及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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