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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13
【法律文号】:闽劳社文[2003]192号 【执行日期】:2003-5-13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闽劳社文[2003]192号
【字体:  
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快发放步伐,促进再就业政策的尽快落实,在继续发挥街道、社区工作,按照闽劳社[2002]41号文件规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现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直接向发放失业金的就业服务失业金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在6月15日前,为所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办结《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审核程序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要一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有要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按闽劳社[20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可在清理整顿期间,由企业或破产企业清算组等出具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和下岗失业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向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服务机构要审核其失业登记时间、以及失业登记后是否有积极求职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办结审核程序。
  四、所在地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经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以持企业开具的下岗证明,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特别是离岗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在下岗职工所在企业张榜公示3天核实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五、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街道、社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指导,充分发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职能作用,督促街道及时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手上,并将在县(市、区)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名单及时反馈给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的街道、社区。严禁借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收取各种费用。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要将在本辖区内的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全部登记入册,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台帐,做好就业服务和有关的跟踪管理工作。
  六、各地在加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要继续深入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工作,使每一位领证下岗失业人员准确了解掌握政策,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扶持的有利条件加快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发证情况及时向再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建立落实政策情况的定期统计、通报、协调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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