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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1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5〕17号 【执行日期】:2005-1-21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农转非养老和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市信访办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五年一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工作,从2005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养老、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将现行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养老、病残人员逐月领取的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一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等11个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的这部分征地农转非养老、病残人员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95元/人月;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1个区县(市)调整为160元/人月;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等18个区县(自治县、市)调整为14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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