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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10-22
【法律文号】:沪劳就(1997)22号 【执行日期】:1997-10-22
市劳动局
沪劳就(1997)22号
【字体:  
关于本市试行就业预备制度后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登记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沪府(1997)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实施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批复》,现就自今年起本市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毕业生(含结、肄业生)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结业后的就业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1、今年起城镇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毕业生(简称初、高中毕业生),应参加由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待培训结业后方可进行就业登记。
  2、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其人事档案材料连同档案转移名单,由区、县教育局统一转入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再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将初、高中毕业生名单通知区、县劳动局培训管理部门,并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
  3、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预备制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后,凭市劳动局的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并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报名照三张,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止培训,并要求就业登记的,须凭区、县劳动局培训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5、初、高中毕业生在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期间,因兵役、升学、出国等需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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