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事转企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转企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1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事转企)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转企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职工退休核准程序 (一)本通知下发后事转企的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下达不列事业单位序列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持事业单位撤编批文、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市属及市内四区所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其他区市县属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事转企但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单位,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事转企单位过渡期起止时间,核定转制人员转制前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及事转企后5年过渡期退休人员的档案工资,并提出事转企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处理意见。 (三)事转企单位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处理意见,到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等,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从转为企业之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事转企前按规定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养老保险,或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须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市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核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区市县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退休核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事转企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事转企前按规定尚未纳入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单位职工,从转企之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个人账户。转企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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