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本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函》(沪体人〈1997〉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市运动员退役安置进入用人单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退役运动员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为稳定现役运动员队伍并考虑到退役运动员的特殊情况,对退役后首次安置进入用人单位的运动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前退役的运动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尚未终止的,经本人提出变更期限请求,用人单位可以将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
四、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70号)规定的本市退役运动员。
五、本市退役运动员安置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