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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21
【法律文号】:沪劳关(1997)7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7-7-21
市劳动局
沪劳关(1997)7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本市运动员退役安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本市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函》(沪体人〈1997〉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市运动员退役安置进入用人单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退役运动员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为稳定现役运动员队伍并考虑到退役运动员的特殊情况,对退役后首次安置进入用人单位的运动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般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前退役的运动员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尚未终止的,经本人提出变更期限请求,用人单位可以将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
  四、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本市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70号)规定的本市退役运动员。
  五、本市退役运动员安置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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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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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2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进行2002年春节慰问补助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部分年龄大、退休早、养老金低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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