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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8-25
【法律文号】:(79)劳总薪字76号 【执行日期】:1979-8-25
国家劳动总局
(79)劳总薪字76号
【字体:  
关于使用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局:
  近年来,有些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一方面动员职工退休、退职,另一方面又以种种理由把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留在全民所有制中继续工作;有的单位发给退休、退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花八门,随意制订补差工资标准,滥发各种福利待遇,使一些退休、退职人员的收入比本人退休、退职前的标准工资还多,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使用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等问题,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暂行办法的第十一条 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上述规定精神,立即对使用退休、退职人员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加以整顿,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般不得使用退休、退职人员。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退休、退职人员的报酬,应严格控制,连同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内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变相发给其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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