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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 【颁布日期】:1958-5-12
【法律文号】:(58)中劳配字第156号、(58)国劳办发字第543号、(58)内优字第242号 【执行日期】:1958-5-12
劳动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
(58)中劳配字第156号、(58)国劳办发字第543号、(58)内优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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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的复函

  关于所询在处理义务兵退伍军人的复工复职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复工复职条件和退伍军人,如遇原单位已经撤销或改组合并的,应由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负责处理。至于符合复工复职条件的退伍军人需要作退职处理的,其退职手续和退职补助费的处理问题,均应由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合并后的机关负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
  二、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股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复工复职后又作退职处理的,股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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