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妥善地处理职工、社员的退职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轻、手工业集体经济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职工、社员(不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和加工性的季节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退职处理: (一)职工社员年老、体弱,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过鉴定,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既无轻便工作可以安排,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参加轻、手工业合作厂、社后,在一年内,发现原来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第三条 职工、社员退职的时候,手工业合作厂、社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其工龄的长短按照下列标准,酌情发给退职补助费: (一)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连续工龄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50%~90%;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 (一)项条件的职工、社员退职时,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办法发给外,另加发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手工业合作厂、社因亏损或其他特殊原因关闭、解散时,可以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 职工、社员退职时,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退职后三个月内迁往居住地点所需用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企业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原受雇于手工业资本家或独立劳动者的手工业工人,随其雇主一起参加手工业合作厂、社的,从受雇于最后一个雇主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原来自己从事独立生产的手工业独立劳动者,从参加合作厂、社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入和调入的职工,未办理退职手续者,应该把调入或转入前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连续工龄应该按周年计算,剩余的零数,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社员退职前最后一个月的计时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不能按实得工资计算。 如果退职前确因年老、体弱、调做轻便工作而降低工资的,应该按调动前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如果调动工作不止一次的,应该按照第一次调动工作前本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计算。 第七条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退职时,应将其入社时缴纳的股金全部退还本人,退职后不再保留社籍。 第八条 对年老体弱的职工、社员退职后,如果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对其家居城市的子女,可以采取顶替的办法,予以适当地照顾。 第九条 手工业合作厂、社在处理职工、社员退职时,应该经过理事会或厂务会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凡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人,不计发退职补助费。 企业主要领导干部退职时,还必须经过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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