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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3-10-31
【法律文号】:(63)内人工字第231号 【执行日期】:1963-10-31
内务部
(63)内人工字第231号
【字体:  
关于符合长期供养条件人员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中共中央“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第六条 规定,作长期供养的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回原籍居住,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一律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的支付、公费医疗待遇及其他生活待遇,均照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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