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 自一九六二年八月十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和一九六三年十月八日国务院批转我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问题的报告”以后,各部门、各地区人事部门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有效地制止了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作精减退职的做法,对被精减退职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进行了清理,其中符合收回条件的绝大部分已经收回。 根据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国务院七个主要部门的调查,一九六0年以来,被精减退职处理回家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共×千×百×人,经审查,符合收回条件的有×千×百×十人,占70.46%,不符合收回条件的×千×百×人,占29.54%。截至一九六五年三月,已经收回的有×千零×人,占符合收回条件的91.05%。此外,还有自动离职的×千×百×人,对其中已经收回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绝大部分都作了妥善安排,分配了适当工作。他们感激党对他们的关怀,一般都表现较好,这不仅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了他们的作用,而且在知识分子中和社会上都得到了良好的反映。 符合收回条件还没有收回的,有×百×人,占符合收回条件的8.95%。没有收回的原因是:有的原处理单位不愿意收回,有的不愿意复职;有的虽然愿意复职,但不愿意回原单位等等,这些人能够收回的为数已经不多了。 不符合收回条件的,他们大部分政治上有严重问题,如退职时已定为反、坏、右分子的;政治上反动,对党和政府有阶级仇恨或有严重反动言论的;退职后有投机倒把、违法乱纪活动的;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已造成很坏影响的。少数是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等。这些人不予收回是恰当的。 通过这次清理收回工作,许多部门和地区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管理已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和得到了加强。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工作时间不长,患病长期休养;有的坚持要求退职;有的无故长期超假不归;有的擅自离职等等。由于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过去没有规定,因而都未能及时解决。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的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希望对这些问题作出一些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和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善始终做好被精减退职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要进行一次复查,对少数符合收回条件、本人又愿意复职的,原处理单位仍应迅速收回。对已经收回的,要妥善安排,并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 二、通过被精减退职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的清理收回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的管理,建立与健全管理制度。今后对于他们的处理,仍应根据一九六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严格掌握。对于若干具体问题,可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一)对于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 第项中的规定执行,即:“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可作退职处理。 (二)对于不顾整体利益,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强求退职的,应加强思想教育,不宜作退职处理;如经再三说服无效,并违犯纪律的,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的,可继续工作,但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按照上述第二条 意见处理回家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如要求工作的,一般按劳动就业处理。其中因病退职的,病已痊愈(经县以上公立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由原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根据现任职务,参照退职前的工资待遇,另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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