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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卫生部 【颁布日期】:1966-1-19
【法律文号】:(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 【执行日期】:1966-1-19
内务部 卫生部
(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
【字体:  
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事局、卫生厅:
  九月二十四日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工作的时间,如果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一般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是对于由国家统一分配去的工作人员(如领导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等),则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解放前的私立医院或教会医院,解放后我方即派去军代表,成立党、团组织,政治上加以指导,到一九五0年、一九五一年才被接收公办。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如果他们专职从事医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三、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由于从事该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的,在他们身体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处理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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