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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7-9-3
【法律文号】:劳薪字110号、劳薪字137号 【执行日期】:1977-9-3
国家劳动总局
劳薪字110号、劳薪字137号
【字体: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

  (摘自国家劳动总局1977年9月3日劳薪字110号、1977年10月26日劳薪字137号文)
  ……
  3.上山下乡插队和插场的知识青年,经招收当国家职工,插队和插场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4.兵团、农场的职工(包括知识青年当职工的),经组织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期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
  5.凡符合政策规定(如:病退、困退)经组织批准调离兵团、农场的职工,重新分配工作后,其在兵团、农场的工作年限可与重新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6.临时工改为固定工或从临时工中选招为固定工的,其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各省、市、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
  十八、经组织批准,从社员中提拔到公社以上,现已领取工资的干部,这次调整工资,可以从本人脱产之日起计算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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