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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7-11-5
【法律文号】:(57)国人办发字第2948号 【执行日期】:1957-11-5
国务院人事局
(57)国人办发字第2948号
【字体:  
关于复员军人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给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九月二十三日(57)人工字第537号报告收悉。工作人员曾经退职或复员后又参加工作的,在根据退休办法第二条 退休条件确定他们能否退休的时候,他们退职或复员以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但在根据退休办法第三条 核定退休金的时候,对于他们的工作年限则应从他们重新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这类人员的退职金计算问题,仍照我局与财政部、内务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所发国人事字第0055号通知的规定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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