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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4-4-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64-4-12
内务部
【字体: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

  (摘自内务部1964年第三期《民政工作》)
  问: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工作后,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计算为一般工龄还是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复员、退伍军人直接由政府介绍工作的和复员、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的,他们的军龄都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下同)。
  问:复员、退伍军人自行找到工作,军龄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复员、退伍军人自行找到工作,凡是列入正式编制的,他们的军龄也同样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待的复员、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其工龄应当如何计算?
  答:入伍前原系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待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入伍前的工龄和入伍后的军龄以及复员、退伍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后,在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方面,应如何看待?
  答: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后,应当和所在单位具有同样工龄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劳保福利待遇。
  问: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退职时,退职补助费怎样发给?
  答:凡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退职时,均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处理,发给退职补助费。在计发退职补助费时,对于他们在复员、退伍时已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或退伍优待金的一段时间,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但是,在计算工龄的时候,军龄仍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问:军龄和工龄合并计算后,其连续工龄超过十年的,退职补助费应如何计发?
  答:军龄和工龄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十年的,其超过十年以上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应按照一个半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计发退职补助费。
  问:入伍前原为正式在职职工或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退职时其入伍前的一段工龄是否计发退职补助费?
  答:如果入伍前已经发了退职补助费,或者在复员、退伍时对于他们在入伍前的一段工龄已经由部队合并计发过复员生产资助金或退伍优待金的,这段工龄或工作年限即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尚未计发过的,则应该计发退职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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