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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4-4-21
【法律文号】:(64)内优字第97号 【执行日期】:1964-4-21
内务部
(64)内优字第97号
【字体: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一月二十五日(64)民优字第293号函悉。关于所提出的复员退伍军人退伍回乡以后又重新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他们填写登记表时,其参加工作时间,是否都自参加军队时算起,或者自重新参加地方工作时算起的问题,经我们与劳动部研究后,答复如下:
  鉴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既然已经明确应当算做参加工作的年限或算做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因此,在填写登记表时,其参加工作的时间,都应当自参加军队这时算起,对于他们回乡的一段时间,可另加注明。至于他们的工资级别待遇,主要应当根据本人现在担任的工作职务和德才条件确定,工龄长短只能适当考虑。
  义务兵入伍计算军龄时间的规定(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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