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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7-11-11
【法律文号】:(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 【执行日期】:1977-11-11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
【字体:  
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摘录)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就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有关工龄、工资待遇提出了许多问题,要求加以明确,兹将所提的问题综合解答如下:
  一、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职工工职龄满五年的计算办法,是指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到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指定的报到日期为止,按国家现行有关工龄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五的,从事有害、有毒、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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