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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颁布日期】:1980-3-28
【法律文号】:(80)教计字120号 【执行日期】:1980-3-28
教育部
(80)教计字120号
【字体:  
关于高等学校一九六二年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毕业分配问题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不少单位来函询问,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有部分高等学校停办、合并和把学生精简下放,事后又收回学校复学或改学专业等,造成一些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分配。有关他们的工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二日(68)国发文37号和教育部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七日(68)高计事段字第80号文规定,这些学生应作为一九六六年毕业生,工资从一九六八年二月起发给。参加工作的时间也应从一九六八年二月发工资时起计算。
  附件:国务院(68)国发文37号及教育部(68)高计事段字第80文件有关部分
  附件:
  一、国务院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二日(68)国发文37号文有关部分:
  教育部:
  ……现在答复如下:
  1.同意这些学生作为一九六六年毕业生,由主管省、区和部门自行分配;
  2.从今年二月起发给工资。
  二、教育部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七日(68)高计事段字第80号文有关部分:
  主送单位(略):
  ……国务院于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以(68)国发文37号批复我部。现将国务院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在一九六七年九月七日中共中央中发(67)290号文件下达以后,所批准的这类问题的文件以及电话通知,一律作废,统按国务院批复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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