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内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6-2-21
【法律文号】:内优字第16号、财行政字第63号、国人事字第0055号 【执行日期】:1956-2-21
内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优字第16号、财行政字第63号、国人事字第0055号
【字体: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摘自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1956年2月21日内优字第16号、财行政字第63号、国人事字第0055号联合通知)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二)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问题中有关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的电报发出前,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不论六个月以及超过六个月的期间,均计算工作年限。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以后,工作人员的病假期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上述电报的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继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期间均可计算工作年限,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2006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
·关于2005年元旦、春节、
·关于2005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安排的通知
·自治区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