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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8-6-6
【法律文号】:(78)法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薪字第20号
【执行日期】:1978-6-6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劳动总局
(78)法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薪字第2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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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1978)22号关于判处徒刑其缓刑期间可否计算工龄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令的规定和司法工作实践,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大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人民群众中儿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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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关于职工被判处徒刑以后又撤销原判或改变了处分其已“服刑”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下一条:
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给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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