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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9-4-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59-4-7
国务院人事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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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给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三月二十六日函悉。所询你省工业大学工作人员×××同志过去在苏联边防军工作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我们意见,如果是经组织上调派的,他在苏联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否则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至于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工作时间的计算问题,亦应按此精神办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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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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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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