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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4-8-3
【法律文号】:(64)内人工字第145号 【执行日期】:1964-8-3
内务部
(64)内人工字第145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担任乡干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的通知

  近几年来,各地区经常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担任乡干部的时间能否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问题,特别是一九六二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信用社提拔到银行工作的干部,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和一九六三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之后,许多地区反映,在集体所有制的信用社工作的时间和解放以前当教员的时间都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而在乡一级革命政权机关从事工作的时间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不够合理。现在,为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去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乡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并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在本通知发出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计算,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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