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内务部 |
【颁布日期】:1964-9-18 |
| 【法律文号】:(64)内人工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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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64-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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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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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委人事局: 七月二十三日函收悉。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信用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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