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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财政部 粮食部 国家民委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10-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79-10-31
教育部 财政部 粮食部 国家民委 国家劳动总局
【字体:  
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龄计算问题

  (摘自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者的通知)
  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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