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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6-9-19
【法律文号】:(56)国人事字第2860号 【执行日期】:1956-9-19
国务院人事局
(56)国人事字第2860号
【字体:  
关于农村长、短工计算劳动年限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九月十日(56)二福字第124号函收到。在农村当雇工(长工)的时间应该计算为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如系短工,应根据他是否主要依靠工资生活来决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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