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内务部 |
【颁布日期】:1965-7-6 |
| 【法律文号】:(65)内人工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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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6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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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少地区来函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是否计算一般工龄。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为了便于处理老、弱、残人员,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符合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三十九号电报规定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的,仍执行这个规定外,其他因疾劳成疾离职疗养的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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