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委关于高等学校教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的适用范围,是包括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人员在内的。不能说不适用。该项办法第三条 第二项规定:“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绩,或者在参加工作以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事业,并且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他的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酌量提高”。依照这项规定,对现在患病的对革命有重大功绩的工作人员及长期从事教学和科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应该加以照顾,不宜采取按一般规定扣薪的办法,可以分别情形,经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或当地省、市人委批准少扣薪水或者不扣薪水,其因养病开支较大,经济有困难的,还应额外给以补助,以便于团结改造他们。请对各单位执行此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这个批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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