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工作人员对革命有重大功绩与特殊贡献的,他们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酌量提高”,根据几年来执行情况看,经国务院任免的正副厅、局长和专员一级的干部,需要提高他们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时,均报请国务院审批,这样往往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为了简化手续,现在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以后,凡经国务院任免的正副厅、局长和专员一级干部,需要提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决定,不必再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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