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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3-9-27
【法律文号】:(63)中劳薪字第459号
【执行日期】:1963-9-27
劳动部工资局
(63)中劳薪字第45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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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因工负伤治疗时的待遇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九月十七日来电悉。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因工负伤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文规定。我们意见,在国家未作出规定前,对于因工负伤的临时工,所在单位应负责给予治疗,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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