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63-9-27
【法律文号】:(63)中劳薪字第459号 【执行日期】:1963-9-27
劳动部工资局
(63)中劳薪字第459号
【字体:  
复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因工负伤治疗时的待遇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
  九月十七日来电悉。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因工负伤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文规定。我们意见,在国家未作出规定前,对于因工负伤的临时工,所在单位应负责给予治疗,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照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