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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64-4-4
【法律文号】:(64)国卫字第140号 【执行日期】:1964-4-4
国务院
(64)国卫字第140号
【字体:  
有关计划生育的手术、医药等费用支付问题的规定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家属施行男、女绝育结扎手术,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所需挂号费、住院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企业职工及正式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企业“医药卫生补助费”中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团体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按原来医药费领报关系,在“公费医疗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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