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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颁布日期】:1964-12-28
【法律文号】:(64)内人工字第257号 【执行日期】:1964-12-28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64)内人工字第257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人事局:
  (64)人工字第113号函悉。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略)
  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养,病假时间如何计算,以及半日工作半日休养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全国尚无统一规定,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劳动保险制度,来函中所提意见可作为研究修改劳保制度的参考。我们意见:在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精神掌握办理,即: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至于工作人员患病以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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