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
【颁布日期】:1964-12-30 |
| 【法律文号】:(64)内人工字第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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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6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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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及长期合同工的非因工负伤及疾病的医疗费和工资支付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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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十二月十一日劳动部转来你局(64)劳护字第300号函悉。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及长期合同工非因工负伤及疾病的医疗费和工资的支付问题,根据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国营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使用临时工,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的精神,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第六条 精神办理。即:从社会上招用的临时职工的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待遇,可以按照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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